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以下我们把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提供给游客,以供游客备用。
北京:010-65130823
天津:022-28359093
河北:0311-5814239
山西:0351-4031616
辽宁:024-861122
吉林:0431-5609246
江苏:025-3418185
浙江:0571-5117419
福建:0591-3325044
江西:0791-6269965
河南:0371-5902180
湖北:027-84774670
广东:020-86678333
广西:0771-2612216
上海:021-64393615
重庆:023-63890134
内蒙古:0471-6965978
陕西:029-5261437
黑龙江:045-3630431
甘肃:0931-8826860
安徽:0551-2821763
新疆:0991-2831902
山东:0531-2963423
宁夏:0951-5014265
湖南:0731-4717614
青海:0971-6159841
海南:0898-5358451
四川:028-6654780
云南:0871-3537361
西藏:0891-6834193
贵州:0851-6818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