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这与我国实施的税收鼓励政策密切相关。目前,我们应认真总结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优势和不足,及时完善我国税收政策,进一步助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 税收优惠 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区域性优惠政策
当前,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减速以及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依然良好,这与国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税收鼓励政策密切相关。目前,我们应当认真分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从中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能够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年来,为了促进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流转税收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 20世纪90年代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际即征即退。2000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另外,一般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内资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营业税一直是国家鼓励的重点,我国在1985年出台了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政策。1986年又将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大专院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99年以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以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关税及进口环节流转税在进出口环节,国家也规定了若干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1998年1月1日起,我国对于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技术、引进高新技术而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设备及技术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所得税类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类税收鼓励基本上有三类:第一类是减免所得税;第二类是增加税前扣除,第三类是不计应税收入。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鼓励外资引进和外商投资是常用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科研、能源、交通、农村、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的特殊使用费,减按10%征税或免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外商及外资投资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
对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国家在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与外资企业有很大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收入免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等。
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
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税2年;投资西部鼓励类产业,享受一定期限的15%税率。
对内资企业 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
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现行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及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远性和战略规划,不系统、不规范,许多具体的优惠政策也不尽合理。具体可概括如下:
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负担。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而我国目前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服务行业却没有征收增值税,只有运输费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其他开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使得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税负过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限制过高,不利于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周期短,创新投资小,运作速度快、风险相对小等优势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普通发票难于为客户接受,使其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包括目标不清,规定散乱,管理松懈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税收优惠目标不清,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使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针对不同资格的企业,其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这种做法无法确认企业真正的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使得企业滥用税收优惠,并不关心科技研究开发。
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普遍优于内资企业。这个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后更加突出,如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却是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这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优惠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较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大部分属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直接优惠手段,而国外普遍推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手段较少。
个人所得税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及风险投资行为等方面有较大限制。目前,我国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才的教育支出、企业颁发的科技奖等不能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高新技术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个人所得税在风险投资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政策。
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区域性优惠抑制了目标产业的发展,对特定区域内外的同一性质企业区别对待,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发展,削弱了政策实现能力。区域性优惠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大家争相开办开发区,区外企业往区内挤,不合标准的也挤进去了,影响了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例如,河南新飞有限集团公司虽为高新技术企业,却没有建立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加之地方财政困难,因此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对中外方投资者积极性有较大抑制。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技术的税收鼓励不够,一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除了产值、利税和速度等指标外,更重要的是要看主权国家及内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引进外资及技术,而我国企业自身掌握和控制的高新技术还非常有限。如我国2002年加工贸易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89.6%,这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是以加工装配为主要形式,严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竞争力,许多关键技术依赖于进口。
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建议
完善现行增值税。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自身特点,我国可以对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考虑到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因此,从财政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不可能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分步实施。例如对信息、通讯行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营业税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产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限制,以鼓励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完善现行所得税。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使优惠目标明确化。只要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就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3—5年的减免税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内外资税收政策。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互相配合,尤其是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例如,加大对企业R&D费用的扣除力度,采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方式,这样即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也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风险投资,从而提高企业科技研究与开发水平。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放宽高科技人才的应税工资的扣除额,允许个人教育经费支出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对科技人员获得的企业发明创造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同样对于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等。
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应尽快改变。取消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限制条件,扩大优惠政策范围,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其他的配套政策要跟上。例如,可以加大政府购买高新技术产品的力度;改革户籍制度,切实增加人员流动性;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化的税收政策体系,持续地、长期地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
1.马颂德,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对策,科技日报,2003.9.16
2.丛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经济要参》[J],2003.50期,P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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